章程大綱

73.8.27 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五二五一 ○ 號函准予備查
76.3.16 台(76)內社字第四八六七七四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82.3.19 台(82)內社字第八二 ○ 七 ○ 三八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83.3.28 台(83)內社字第八三 ○ 七四四四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84.3.25 台(84)內社字第八四 ○ 七七 ○ 一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91.4.15 台內中社字第 ○ 九一 ○○ 一七 ○ 八五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95.5.11 內授中社字第 ○ 九五 ○○○ 七二四六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99.5.19 內授中社字第 ○ 九九 ○ 七 ○ 三四八八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102.4.24 內授中社字第一 ○ 二五 ○ 五六二九一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106.06.22 台內團字第一 ○ 六一四 ○ 一五五五號函准予修正備查
108.04.18台內團字第1080025147號函准于修正備查
109.04.13台內團字第1090020845號函准于修正備查
111.05.05台內團字第1110023615號函准于修正備查

第一章 總則

  • 第一條:本章程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  • 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。
  • 第三條: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,并謀劃瀝青 混凝土及乳化瀝青工業之改良,促進經濟發展為宗 旨。
  • 第四條:本會為公益社團法人。
  • 第五條: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;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 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的為經 濟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 監督。
  • 第六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。
  • 第七條: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設 立辦事處。

第二章 任務

  • 第八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  • 一 、關於國內外瀝青工業之調查、統計、研 究、改良及 發展事項。
    • 二 、關於瀝青工業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。
    • 三 、關於會員生產、運銷之調查、統計及推廣事項。
    • 四 、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廣事項。
    • 五 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  • 六 、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。
    • 七 、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。
    • 八 、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、 登記事項。
    • 九 、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、變更、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 明等服務事項。
    • 十 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。
    • 十一、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、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 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    • 十二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    • 十三、關於接受機關、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    • 十四、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 建議事項。
    • 十五、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    • 十六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

  • 第九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,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 經營製造瀝青混凝土或乳化瀝青相關加工產品之公營或民營工廠, 除專供軍用之國防工廠外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本會為會員。
  • 第十條: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,應填具入會申請表,連同會員 會籍登記卡五份,會員代表登記卡五份及工廠登記證 照影本三份,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准其入會 ,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各兩份證照影本一份,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,并檢附上開登記卡各一份 及證照影本一份,通知其轄屬委會。 前項申請入會,如理事會未便著即審查,得經本會指派理事 或監事、總幹事進行查核無誤後先准其入會,但仍應由本會 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。
  • 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非因廢業、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永久停業 處分不得退會。
  • 第十二條:本會每一會員,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。
  • 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、經理人,或該廠之現任 職員,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  • 第十四條: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:

    • 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仍在執行中者。
    • 二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    • 三、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  • 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事情之一者,喪失其代表資格,原 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  • 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每一代表為一權,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 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表代理,但 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并不得超過親自出 席人數之半數。
  • 第十六條:每一會員及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 證及會員代表證,會員證每年換發一次,會員代表 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兩個月換發。
  • 第十七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,通知各會員在召 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 派或改派,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 之權利,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。
  • 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,應填具會員代表 登記卡五份,以書面〈附登記卡四份〉通知本會。 另以書面〈附登記卡一份〉副知其轄屬之委員會。
  • 第十九條:同業工廠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逾六個月者,應提 經理事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。 同業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得 由理事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予以停業處分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  • 第二十條:本會設置技術、業務及財務委員會,委員會組織簡 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。
  • 第二一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,組織 監事會,另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 代表於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 前項理、監事,採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並預 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圈填者辦理,其參考 所名單列之候選人由會員代表向本會登記,人數為應選出名額 同額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決議提名 補足之,但被選舉 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。
  • 第二二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中用無記 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  • 第二三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於監事會中用無記 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  • 第二四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 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  • 第二五條: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 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• 第二六條: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并在中華民國境 內有住所者。
  • 第二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 會之日計算。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之,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。
  • 第二八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  • 第二九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 缺額由候補理事、後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:

    • 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    •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• 三、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、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• 四、其所代表之工廠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、註銷會籍者。
  • 第三十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出缺,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、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 無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,而理事或 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 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者,不予補選。
  • 第三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
    • 一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• 二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。
    • 三、議決會務、業務之年度計劃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    • 四、議決各種章則。
    • 五、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  • 六、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。
    • 七、議決辦事處之設立、合併或裁撤。
    • 八、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。
    • 九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• 十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。
  • 第三二條:本會理事會職責如左:

    • 一、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。
    • 二、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    •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•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• 五、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。
    • 六、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    • 七、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 改派或辭職。
    • 八、審定會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,并追蹤及檢討其執 行進度及成果。
    • 九、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 實施計劃。
    • 十、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    • 十一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  • 第三三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:

    •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    • 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產報告。
    • 三、審核年度預算、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, 并報大會通過或追認。
    • 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• 五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• 六、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、 改派或辭職。
    • 七、監察本會財物及財產。
    • 八、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。
  • 第三四條: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應本公正、 公平、公開處理兩委員會相關事宜,除有悖法令規 定者外,理事長應予以尊重之。如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為指定時,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• 第三五條:一、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承 理事長之命,辦理會務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 通過任免之,并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,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,始准到職或離職。 二、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、職稱、待遇及服務 規則,由本會訂定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  • 第三六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。

第五章 會議

  • 第三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:

    • 一、定期會議:每年召開一次,其召開日期,由理事會 決議定之。
    • 二、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  • 第三八條:會員大會之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事 故,召集臨時會議時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 ,得不受此限制,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 監選。
  • 第三九條: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,或由理事、監事就常務 理事、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 ,輪任主席。
  • 第四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 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
    • 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    • 二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  • 三、理事監事之解職。
    • 四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  • 第四一條: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,應扣除受停 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。
  • 第四二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舉 行一次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
  • 第四三條: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 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,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 職務,另行改選。
  • 第四四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 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理事或監事之辭 職,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• 第四五條:理事、監事均應以親自出席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除公假外,連續請假兩次,以 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 席滿兩個會次者,視同辭 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 補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
  • 第四六條:本會經費收入如左:

    • 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16,000 元。
    • 二、甲類常年會費:每一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 4,000 元。 前款甲類常年會費如需調整或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 辦展覽等工作時,得經主管機關核准,由會員按其他方式酌増 繳納之。
    • 三、乙類常年會費: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。
    • 四、委託受益。
    • 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,應專戶儲存,非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動支。
  • 第四七條:乙類常年會費之分擔,每一會員每屆分擔新台幣6,000元, 理事長新台幣200,000元;常務理、監事新台幣150,000元; 理、監事新台幣80,000元;候補理、監事新台幣80,000; 各區主任新台幣80,000元;會員顧問新台幣80,000元。 徵收之乙類常年會費分三年專案列入研究發展費項下, 提供各項專案活動之用。 乙類常年會費金額,應由會員大會決議, 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  • 第四八條:前二條之常年會費,會員退會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
  • 第四九條:工廠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,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,計算其應繳會費 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。
  • 第五十條: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提經理事會 依工業團體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程序處之。

    • 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  • 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。
    • 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者,不得參 加各種會議,並不得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 內一切權益。 前項會議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 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,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 缺額。
  • 第五一條: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,編具下年度工作 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事 會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經會員大 會通過後,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如 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報請主管機關,再於 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。
  • 第五二條: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,編具本年度工作報 告、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 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 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,送請理事會提經會員大 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如會員 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報請主管機關,再於會員 大會時提請追認。
  • 第五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。
  • 第五四條:本會興辦事業時,應另立會計,每年送監事會審核 後,提請會員大會通過,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  • 第五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 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七章 附則

  • 第五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業團體法及具施行細則 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  • 第五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, 修改時亦同。